| 字词 | 徙之嵩山阳,宁勿为法受 |
| 释义 | 徙之嵩山阳,宁勿为法受方岳 《去郡三思》出自宋代方岳《去郡三思》:我思种明逸,与帝自宾友。 注释参考山阳山阳 (shānyáng) 山坡向阳的一面;山的南侧 adret为法(1).制定法律。《史记·曹相国世家》:“百姓歌之曰:‘ 萧何 为法,顜若画一; 曹参 代之,守而勿失。’” (2).成为法则。 唐 韩愈 《进学解》:“吐辞为经,举足为法。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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